一、出现人身伤害后,应当何时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都有一个鉴定时机的问题,对于人身伤害而言,鉴定时机尤为重要。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如涉及精神智能或周围神经损伤,宜在伤后6个月左右鉴定。保险鉴定一般需在发病和伤后6个月后。

      二、受伤当事人能否自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

       受伤当事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在医疗终结后,受伤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直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伤者或其代理人亦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必须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入册备案)进行伤残鉴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最后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三、伤残鉴定需向鉴定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未有身份证必须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2)被定人诊治过程的相关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入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辅助检查(CTX光、MR等影像资料及检查报告、B超检查报告、神经肌电图报告、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听力报告、视力报告等,以上辅助检查资料视被鉴定人实际情况而定)。住院材料到医院医务科档案室借取复印即可。

       (3)交通事故评残案件一般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 

       (4)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文书复印件。